地下停車場 地下停車場 地下停車場 l設施說明:提供車位小型車42格(含身障專用車位2格、婦幼專用車位1格、電動車位1格) 、機車62格(含身障專用車位2格)
l開放時間:24小時
l收費標準:
       (一)臨停:小型車30元/時,機車20元/次(隔日另計) 重型機車比照小型車收費。計費時間為每日00:00~23:59
                       (停車時數未滿30分鐘免費。停車時數30分鐘以上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超過1小時以上,不滿30分鐘部份以半小時計算,超時如逾30分鐘,收費仍以1小時計算)
       (二).季租:季租12,000元/季(三個月) 

l管理規範:
       (一)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請先注意入口處之限高標誌,超高車輛,請勿入場,如未依限高規定強行入場,車輛損壞,停車場經營業者不予負責,若因而致停車場設施損毀,車輛使用者負損壞害賠償責任。
       (二)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並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停車場經營業者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將車輛移
             至適當處所,並得請求2500移置費 (不得超過違規拖吊費用),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車輛使用者負損壞害賠償責任。
       (三)本停車場為地下平面停車場,於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告當日至解除期間請車主將愛車駛離,如因颱風造成車輛損壞,本公司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四) 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否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五)本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之用,停車場經營業者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若可歸責於停車場經營業者之事由,導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再此限。
       (六)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柵欄賠償15,000元)
       (七)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預期超過十日以上未繳費,停車場經營業者得通知車主限期補繳停車費,逾期未補繳者,依法處理。
       (八)車輛使用者於停妥車輛後,應即熄火,不得在停車場內逗留、不得從事商業行為。
       (九)本停車場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為(02)-2288-2575
       (十)本停車場有投保意外責任險,予以公告。
       (十一)一般車輛請勿占用身心障礙停車格位,違反者比照法規處理。
       (十二)季租車輛另訂有新北市蘆洲國民運動中心收費停車場停車位租賃契約書。
       (十三)進入本停車場停放車輛之駕駛人,即表示同意遵守本停車場停車管理規範若有違反者皆依照中華民國各相關法律辦理之。